医疗救助制度是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补充和延续,是国家为困难群众建立起的一项兜底性保障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的就医资金困难问题。年此项工作由民政部门移交到医疗保障部门。
一、哪些人可以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1、特困供养对象;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农村建国前入党且无正式公职的老党员;
4、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救助的人员。
二、医疗救助的范围有哪些?
(一)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资助人群:在参保缴费期内,由民政部门认定符合资助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
2、资助标准:全额资助困难群众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具体标准按照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标准执行。年为人均元。
(二)资助参加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
1、保障人群:由民政部门认定符合资助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和农村建国前入党且无正式公职的老党员。
2、筹资标准:年筹资标准为人均元。
(三)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救助的人员。
2、救助标准:符合重大疾病救助的困难群众,在县级以上困难医院确诊患有规定的28种重大疾病之一,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费用或其他救济、捐助后,仍无力支付剩余部分治疗费用的,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三、参加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的对象可享受哪些救助政策?
(一)门诊救助
1、病种范围:终末期肾病(采用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采取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采用门诊络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含双向情感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型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丙肝干扰素治疗、肾脏疾病(指肾脏综合征和慢性肾小球肾炎)、肝硬化失代偿期12类门诊病种。
2、门诊救助标准及限额:救助比例为年度限额内门诊医疗费用的10%,年度救助限额为元。
符合上述病种的参保患者门诊就医后,需携带门诊发票原件,本人身份证,低保证,银行卡到县人寿保险公司进行核补。
(二)住院救助
1、住院救助标准及限额:参保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剩余合规自负医疗费用,按照以下比例和限额予以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对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按照80%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对集中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按照90%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对于进入大病保险的重特大疾病患者,救助比例按以上标准执行,年度救助最高限额为2万元。
2、重特大疾病是指合规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疾病,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与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保持一致。
四、哪些病种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程序?
(一)重大疾病救助病种:(1)异体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和并发症的治疗(2)恶性肿瘤需放射治疗或者化学药物治疗的(3)血液病(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农村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除外)(4)农村16岁以下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除外)(5)结核病(国家免费治疗的除外)(6)囊性肺纤维化病(7)重症肌无力(8)坏死性筋膜炎(9)严重神经元病(10)多发性硬化症(11)重度股骨头坏死(12)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以上)需定期血透、腹透的(13)肝硬化失代偿期(14)急性脑血管疾病后遗症(伴有一肢以上瘫痪)(15)重度精神分裂症(16)唇腭裂手术(17)脑瘫(康复治疗除外)(18)需手术治疗的急腹症(急性胆管炎、急性胰腺炎、肝脾破裂、急性胃肠穿孔、急性肠梗阻)(19)系统性红斑狼疮(20)严重烧伤(Ⅱ度以上)(21)糖尿病合并并发症(伴有眼底视网膜病变、肾脏病变、末梢神经病变)(22)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非隐匿型)(23)Ⅲ期以上类风湿性关节炎(24)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合并心、脑、肾病变)(25)慢性支气管炎合并肺气肿、慢性肺炎性心脏病(26)脉管炎(伴有重度静脉曲)(27)危重孕妇分娩抢救(28)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
(二)申报程序:患有以上28种重大疾病之一的,由本人或家属到区医保局医疗救助科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审核审批后由经办机构市人寿保险公司负责发放救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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