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话题从一个平安保险的拒赔案例讲起,讲讲保险合同很重要的疾病定义。
新版的平安福虽然广告上展示了数量较多的重疾加入理赔范围,但是疾病定义对消费者并不利,以最常见的冠心病治疗费讲起,看看疾病定义对于理赔的影响。
《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明确约定,“冠状动脉搭桥术”指的是,“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投保人刘某某认为,随着医学的发展,冠心病的心脏搭桥手术有了向微创以及机器人进行的办法,所以开胸治疗并不是唯一的办法,被上诉人不应该限制患者选择合理医疗方案的权利。
而平安人寿认为,本案的重疾保险合同,针对的是会给患者带来创伤或者健康风险的动脉搭桥手术,患者具有自主选择治疗方式的权利,但不能因此构成加重保险人保险责任的理由。
法院认为,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诉人所选择的支架术并不在上述附加重疾险约定的保障范围。
那我们来看看冠状动脉搭桥术和介入手术的定义。
从下图也可以看到搭桥手术的开胸手术对身体的影响较大,病人在手术后需要较长的恢复期,而植入手术只是微创手术疗效好但是对身体的影响较小。
所以香港保险公司将这种植入术定义为轻症,也可以获得赔付。
我们来看一下平安和香港保险对于冠状动脉搭桥术定义,平安只在重疾里将搭桥术列为重疾,香港保险也将搭桥术列为重疾,并将植入术作为轻症赔付。
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冠心病的治疗手段也在不断更新和升级。以前需要开胸才能治疗的,现在技术进步了,只需要开个小口弄根导管进去,植入支架就能够达到同样的治疗效果,而且创伤更小,恢复更快。
其实这样的保险纠纷本可以避免。香港保险公司考虑到医学在进步、技术在发展,所以在设计重疾险产品的时候,为了弥补重疾险条款的固有缺陷,将很多治疗手段作为轻症赔付。
以本案中提到的“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为例,虽然不属于“冠状动脉搭桥术”的赔付范围,但在香港保险公司的重疾险产品中,可以用“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向保险公司申请轻症理赔。
医学在发展,技术在进步。国内保险公司的重疾险条款也应该适时升级,跟上时代的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原本就不该发生的理赔纠纷。
如果都像平安福这样,一分钱都不赔,那确实过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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